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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鸡鸣乡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1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1 |
鸡鸣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鸡鸣乡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动态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鸡鸣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鸡鸣乡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整治
动态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鸡鸣府发〔2025〕50号
各村(社区)、四板块各岗位、乡属单位:
现将《鸡鸣乡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动态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鸡鸣乡人民政府
2025年9月9日
鸡鸣乡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整治
动态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城口县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动态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城口自建房办发〔2023〕25号)精神,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巩固自建房安全专项工作成效,全面消除我乡自建房安全隐患,完善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管控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对重庆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思维和底线思维,常态化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全面落实属地责任,坚持“政府主管、村(社区)落实”,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坚持“人不住危房、危房不住人”的基本原则,依法依规有序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自建房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建立常态化自建房屋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制度。
二、工作任务
(一)细化工作职责,强化责任落实
1.强化监管责任。由政府负责做好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统筹工作,及时指导村(社区)做好自建房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检查工作,做好统筹调度及时会商四板块各岗位做好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乡经济发展办公室要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建设许可监管,确保严格按照许可内容建设,提高新建房屋质量;乡国土所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监管,及时消除地灾隐患,确保地灾点周边房屋安全;其他相关板块和岗位要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房屋使用主体的监管指导,督促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及时有效排查和整治安全隐患。
2.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各村(社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房屋隐患整改、设立危险房屋警示标志、房屋安全应急管理等工作,并明确片区房屋安全管理员。落实房屋使用安全的“三级网格化”管理制度,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充分发挥村、社、网格管理员的“前哨”作用,确保自建房安全管理全覆盖,做到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3.强化房屋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必须切实承担起日常巡查、定期维护、委托鉴定、安全治理等主体责任,发现隐患必须自觉撤离、及时排除,不得将危险房屋用于出租、经营、聚会等各类活动。
(二) 建立健全自建房安全隐患常态巡查检查机制
1.建立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三级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由乡、村(社区)、社构成的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检查机制,确保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全覆盖、无遗漏。各村(社区)要明确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具体工作人员。
2.完善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巡查制度。村(社区)要建立自建房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台账,对已排查出的危房、可能受到极端天气影响的房屋、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管控房屋等进行安全巡查。对装修、改建等建设行为进行检查,对危房警示牌、警示标志、隐患动态监测控制点等进行动态维护,及时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情况(房屋结构性开裂、沉降、倾斜等安全隐患)。
3.细化应急处置制度。对已发现安全隐患房屋,且监测使用的房屋,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对突发问题的应对措施;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各村(社区)应立即采取人员撤离、封控警示、停止使用等果断措施,确保不发生塌房伤亡事故,同时加强管控管理措施,严防人员回流问题产生;对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需进一步确定房屋危险程度的,各村(社区)及时告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相关责任人履行房屋安全鉴定程序,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对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可以直接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开展房屋鉴定,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三) 强化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措施
为进一步确保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各村(社区)要强化隐患整治措施落实落细,进行分类处置:一是对排查存在安全隐患但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的房屋,要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加强自身的监测防范,发现异常及时报告。二是对经排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可以修缮加固后可以继续使用的,要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加固维修方案设计和维修施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在没有消除安全隐患前,设置危险房屋警示标志,落实巡查监测人员开展常态化巡查和检测工作。三是对已无修缮价值需要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要迅速搬离住户并及时拆除;未拆除前,要设置危险房屋警示标志,设置警戒线,严防人员使用及靠近,坚决杜绝因危险房屋倒塌造成他人伤亡的事故。四是对暂时未发现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使用房屋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宣传引导
乡、村(社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宣传作用,加强自建房使用安全常识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房屋使用安全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房屋使用安全意识和自主治理意识,增强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做好房屋安全隐患预防和治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加大房屋使用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力度,形成全民防危治危的合力,从根本上杜绝重大房屋安全事故发生。
(二)强化责任追究
各板块各岗位要严格落实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职责,进一步完善自建房隐患巡查排查、检查抽查、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确保本行业不出现造成人员伤亡的自建房安全事故,对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各方责任。
(三)严格督查考核
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常态化巡查检查工作是落实安全责任的重要内容,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村(社区)、四板块各岗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将作为考核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目标考核。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