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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县农业农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农业农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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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城口县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城农发〔20226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城口县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及监测办法》已经县委农业农村工(县农业农村委)2022年第次会议通过。予以印发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5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城口县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市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县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在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具体举措的通知》(渝委农办〔20204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四化”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农规〔2021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发展理念新、产品质量优、经营效益好、技术水平高、带动能力强,能够对全县家庭农场发挥示范作用并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且纳入全国家庭农场目录系统管理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遵循自愿申报、限额推荐、逐级审核、择优认定的程序评定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对已评定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经评定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按有关财政支持政策,可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和承担财政支农项目。

    第五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一)规模适度。经营的规模与当地的资源条件、农业行业特征、农产品品种特点、家庭农场主的能力水平相适应,经营的土地相对集中连片,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种植面积不低于10亩;生猪年出栏不低于50头;肉牛年出栏不低于10头;禽类年出栏不低于500只;中蜂养殖30群以上;水产养殖(池塘养殖)面积达到3亩,流水养殖面积达到2亩以上。种养结合的主要产业规模不低于上述标准的70%。经济效益特别明显的,规模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二)效益良好。从事农场的收入是家庭的主要收入。从事农场经营的家庭成员从农场获得的人均净收入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带动农户作用明显。

    (三)技术先进。农场运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配备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物质技术装备。家庭农场基本配备了与其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标准化生产设施设备。

    (四)运营平稳。经营年限一般不低于1年。农场主具有相当于初中及以上学历或相应的农业生产技能,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生产场所有家庭农场标识牌,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有完整信息。有真实完整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收支记录。

    (五)质量安全。采用绿色防控、精准施肥施药、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技术,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规程,有各类投入品购买、使用等记录。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控减化学农药用量,保障生产安全、产品安全和生态安全。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合格证明文件,且近三年无较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第六条  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农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推荐:

    (一)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实现质量可追溯,获得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授权,或为品牌农产品提供原料的;

    (二)家庭农场与农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的;

      (三)家庭农场向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

    (四)农场主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第七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程序:

    (一)名额分配。县农业农村委每年根据全县家庭农场发展总体情况确定当年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总数,并综合各地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分配推荐名额。

    (二)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每年915日前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申报《城口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以及家庭农场情况简介(主要包括农场规模和经营情况、生产技术装备、管理制度等内容);厂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证明材料;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家庭农场主身份证复印件;近一年的生产和销售收支记录;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等证明材料;品牌商标证明等材料。

    (三)乡镇初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的家庭农场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初核通过的在《城口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后于每年930日前报县农业农村委。

    (四)县级评定。县农业农村委对乡镇(街道)推荐的家庭农场组织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进行评审,并将评定通过的家庭农场名单在欧美俄罗斯乱妇_国产三级在线播放免费_最新的国产成人精品2021_无码少妇高潮喷水A片免费公众信息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给予评定的县级示范社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建立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制度,每两年开展一次县级示范场的监测工作,对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具体程序如下:

    (一)县农业农村委组织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在930日前根据上年度运营情况填报《城口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以下简称“监测表”)。

    (二)县农业农村委组织相关县级部门对监测表及相关家庭农场进行抽查,同时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并向乡镇(街道)反馈抽查结果。

    第九条  对评定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被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一)在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及使用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五)连续两年没有按时填报监测表的;

    (六)有较为严重的银行信贷失信记录的;

    (七)因发生其它严重问题不再符合县级示范条件的。

    被取消县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

    停止运营或转为从事非农生产的家庭农场应主动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经核实后并报请县农业农村委复核后取消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委根据监测情况,进行复核后予以确认,并在政府公众信息网公示发文取消其县级示范称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城口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农场名称

    农场主姓名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农场地址

    乡镇(街道)村(居)

    农场开办时间

    经营类型

    ¨种植¨养殖¨种养结合¨其他

    经营规模

    亩或头(只)

    家庭成员数

    总数

    常年雇工数

    本年度经营

    总收入

    万元

    本年度经营净收入

    万元

    参加培训情况

    近一年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近一年有无较为严重的银行信贷失信记录

    近一年是否发生过重大农业环境污染事故

    承诺书

    本人承诺在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诚实守信,所填写的内容以及提交的申报材料都是真实准确的。如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愿意接受被取消县级示范称号的处理,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

    乡镇(街道)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县级部门评审意见

    单位盖章:

    备注:此表正反双面打印,一式两份。

    城口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

         )年度

    农场名称

    农场地址

    乡镇(街道)村(居)

    农场开办时间

    被评为县级范场时间

    经营类型

    ¨种植¨养殖¨种养结合¨其他

    种植面积变化情况

    增加

    减少

    实际种植面积

    种养结构变化情况

    基础设施和农机装备投资

    万元

    农场收入

    1.农场全年总收入     万元,其中农产品销售     万元,对外提供农业生产服务    万元、休闲农业(包括旅游、餐饮)     万元、政府扶持(补助)     万元、其他收入    万元。

    2.农场全年经营净收入       万元。

    农产品

    销售情况

    1.销售公斤、公斤、公斤(详细填写农场所销售的主要农产品的名称及数量)。

    2.对外提供等农业生产服务亩(如耕、种、收、管等),接待采摘、观光、餐饮等农旅体验人次。

    融资贷款情况

    总额万元,其中银行贷款万元、年利率%

    参加培训情况

    乡镇(街道)核实情况

    县级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备注:1、本表填报的均为家庭农场上一年度的情况;

    2、本表由家庭农场自报乡镇(街道)复核后,于每年9月底前统一报县农业农村委。

    县农业农村委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