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711623335Q/2024-00037 | [ 发文字号 ] | 无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林业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29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6 |
城口县林业局2024年关于城口县蓬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用林地案的行政处罚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行政处罚的内容 |
处罚机关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1 |
城林罚决字[2024]第21号 |
城口县蓬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用林地 |
城口县蓬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起,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城口县东安镇兴田村1组(小地名:庙垭口)处修建水库生产管理用房占用林地。经鉴定,占用林地面积为948.97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23724.25元(大写:贰万叁仟柒佰贰拾肆元贰角伍分) |
城口县林业局 |
2024年11月29日 |